中興電: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屬實質轉型國產品,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之規定
2021/10/21 12:4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513)中興電-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21
2.公司名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8.因應措施:報載中興電工承製之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為牟暴利竟向中國買中國次級品交貨導致雲豹甲車故障頻傳,為維護國防部本案相關人員及中興電工之聲譽,說明釋疑如下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首先本案合約執行情形:中興電工在民國(下同)101年2月承製國防部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總計326套分11批交貨,於105年11月全數交貨,並通過嚴格之整車性能測試驗收合格,業於108年10月31日保固期滿,國防部經八、九年使用後,於110年5月9日正式對外說明:輪型甲車妥善率高於部頒標準,經多年戰備演訓驗證,可滿足地面部隊作戰需求。
二、有關詐欺取財部分:
(一)按國防部軍備局209廠通知函補充說明「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乙節,依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本案雖自第三地進口料件在台加工為零件、組成組件、次系統,惟完全符合重要製程及附加價值率高於35%,屬實質轉型國產品確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之規定,即無詐欺情事。
(二)至若,涉及自大陸進口之料件加工組成之「S1轉向機」、「S2轉向機」及「綜合液壓泵」之合約單價合計60萬8,017元,僅約占整個「動力底盤系統案」總價1,499萬4,000元之4.06%,故自中興電工對國防部軍備局履約角度而言,「動力底盤系統案」於我國已完成重要製程,附加價值率超過95%,當然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第7條第1項所稱之「實質轉型」國產品。
(三)詎料台中地院對中興公司前述履約取得之利潤僅有599萬3,540元(計算式:【60萬8017元-56萬5206元﹡140台=599萬3,540元】,應屬合理利潤,但一審法院並未審酌,而逕以第4批至7批之貨款直接計算沒收金額,顯不可採。
(四)本案中興公司確實依約履行交貨、驗收合格無誤,並非一審判決認定施用詐術,而獲取不法利益,僅係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原產地公訴人與被告公司間認定之歧異,但一審法院並未詳查本公司聲請調查之證據,遽以沒收金額高達20億9,910萬元,即屬無據,該判決顯有不當,而無可維持,中興電工將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予以撤銷改判。
三、中興公司110年6月30日合併財務報表資產總額31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為115億元,保留盈餘49億元。稅後淨利為9.37億元,銀行未使用融資額度約為169億元,另七股太陽能EPC案與銀行簽有長期聯貸合約計79億元,財務健全足以支應營運需求。
個股K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