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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4)元樟生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1/1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做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認股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需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
(3)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工作規則或績效考核未達80分以上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使權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即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遺生效日起失效。
(6)調職: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如自動請調至關係企業,則比照自願離職方式處理。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分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或參酌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D.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於本公司股票上巿/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
(3)公司於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4)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凡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權收回並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送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