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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4)遠傳-本公司與李映怡間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案上訴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李映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映怡,針對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以下同)111年4月15日股東臨時會「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決議,提起訴訟,先位之訴聲明為該決議無效;備位之訴聲明為撤銷股東會決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2年8月17日判決駁回先位之訴,但判決撤銷前開股東會決議,本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撤銷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股東臨時會「本公司擬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決議,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李映怡之訴駁回。亦即,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李映怡所提起之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為無理由,經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本公司與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案自始合法有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