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告「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PPWR)之指引及常見問答
歐盟執委會於本(115)年3月30日發布「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章」(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PPWR)之指引(Guidance)及常見問答(FAQs),要點如下:
(一)針對包裝、製造商(manufacturer)、生產商(producer)、進口商(importer)加以闡述說明,例如針對包裝,指引說明包裝之功能須是用以容納、保護、處理、運送或展示產品,而且不是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且預定會與產品一同使用、消耗或處置,並舉例說明:
1.空的飲料杯若是在超市出售給消費者作為私人使用,不算是包裝;但若超市以該杯子裝入咖啡再販售,則該杯子算是包裝。
2.燈的容器或裝蠟燭的玻璃杯、陶瓷碗等,因不符合條文規範的包裝功能,因此不算包裝。
3.生產製程中使用的黏著薄膜,若其功能是促進原料或中間產品加工,屬於製造過程中的技術性工具,則不屬於包裝。
4.鞋類與服飾的防塵袋(dust bags),若用來盛裝、保護、處理、運送或展示商品,則可能構成包裝,但若該袋子本身是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不算是包裝。
5.花盆、植物盆栽與育苗盤是否屬於包裝,須視其功能與用途:若是最後階段用來把植物賣給終端使用者,通常會視為包裝;若只是栽培過程中的生產工具,則不是包裝。
6.預填藥液的輸液袋與注射器,不是包裝,因為其屬於醫療產品的給藥裝置,而非單純為容納、保護或展示內容物而存在。
(二)對生產商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加以舉例說明:生產商為「最後將包裝投入市場者」,須負擔包裝變成廢棄物的處理成本。例如農民把蘋果裝進包裝後在本國銷售給消費者,農民為生產商,須負生產商延伸責任,即須負擔包裝的處理成本;但如果農民跨境賣給別國的零售商,則農民不是生產商。
(三)對全氟烷基物質(PFAS)等有害化學物質之管制:
1.PPWR目的並非完全禁止包裝中含有有害化學物質,而是要最小化,故針對部分化學物質(如PFAS)訂有濃度上限,例如對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設定有最高容許濃度,但並非完全禁止。
2.全氟烷基物質(PFAS)的濃度限制不只看包裝主體材料,而是看整個包裝,所以不只包裝本體,還包括油墨、漆、膠水、黏著劑的PFAS濃度。
3.2026 年 8 月 12 日後上市的食品接觸包裝,必須符合 PPWR規定的PFAS 濃度上限值,但在此日期之前已經上市的包裝,可以繼續留在市場上,不需下架。
(四) 針對包裝可回收性、可分解為堆肥性,指引說明如下:
1.包裝可回收性:所有包裝於 2030 年都必須達到可以回收,另外塑膠包裝還要達到最低的再生塑膠含量要求。若包裝是用來運輸危險品,則在可回收性、再生塑膠含量要求以及可重複使用性方面,可以適用例外規定。
2.可分解為堆肥:可以滲透的茶包、咖啡包的柔軟包裝,須可分解為堆肥。若不具滲透性、而且是供機器使用的單份包裝,例如某些膠囊式咖啡,則不強制要求金屬膠囊須可分解為堆肥。
(五)一次性包裝:2030 年 1 月 1 日起將禁止特定形式的一次性包裝上市。
(六)包裝再利用(re-use):要求包裝中要有一定比例須可以重複使用,並設定具體目標(re-use targets):
1.2030年1月1日起,運輸包裝及電商包裝至少40%重複使用,2040年1月1日起應努力達到70%。
2.2030年1月1日起,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飲料包裝至少10%重複使用。
瓶罐容器的押金退還制度(Deposit and Return System,DRS):
1.消費者購買瓶罐容器包裝之飲料時須支付押金,嗣後將容器退還回收,可退還押金。販售這些包裝飲料的最終零售商,原則上不得拒絕。
2.針對容量三公升以下的一次性塑膠飲料瓶、容量三公升以下的一次性金屬飲料容器,會員國於 2029 年 1 月 1 日前,必須確保這兩種包裝達到每年至少 90% 的回收率。(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