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發行人發行與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條文修正草案

2013/06/19 07:28

為促進國內債券市場發展,預告「發行人發行與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條文修正草案

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提升發行人發債效率以吸引國內外法人來臺發行債券,金管會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外國發行人於我國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豁免申報生效之規定草案,並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債券投資人分級制度:

(一)依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得豁免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另免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函,改採報備方式。

(二)本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普通公司債,簡化相關申報書件。

(三)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其銷售對象非限專業投資機構者,其契約準據法將一律適用中華民國準據法,訴訟法院一律適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刪除發行債券強制信用評等之規範:

(一)刪除前開處理準則涉及債券強制信用評等之規範,以符合金融海嘯以來國際間普遍降低法規對信評依賴之潮流,回歸由發行公司自行視需求考量是否取具信用評等報告。

(二)配合取消外國發行人申報總括發行普通公司債須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要求,另增訂外國人發行申報總括發行普通公司債之資格條件以為規範。

前開法規修正草案擬依預告程序規定刊登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以徵詢各界意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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