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前受雇人林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前受雇人林員於擔任該公司台北分公司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人員期間,有於營業處所以其手機連接外部網路下單,未使用內部網路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證券停止林員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