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台新優先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開放式債券型投資國內外之「台新優先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等值新臺幣50億元)及人民幣(等值新臺幣50億元)計價發行一案,自108年3月15日申報生效。本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本基金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1)投資於優先擔保債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以上,所謂「優先擔保債券」係指具有擔保性質(含資產擔保或保證人擔保)且受償順序優於次順位債權之債券;(2)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3)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台新優先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