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電子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2018/08/17 08:26

處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8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個股K線圖-
熱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