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說明德信證券轉投資創投事業缺失一案

2019/08/26 08:40

金管會就德信證券轉投資創投事業缺失一案之說明

德信證券子公司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信創投)轉投資獨身貴族等公司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已查核發現案關人員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非常規交易及圖利罪規定之違法情事,並已主動移送檢調偵辦。至於德信證券對德信創投督導不周及其他缺失事項,經赴德信證券實地查核,並依行政程序法洽德信證券陳述意見,相關行政處分作為刻正處理中。

金管會就證券商轉投資創投事業本已訂有事前審查及事後追蹤之監理查核機制:

(一)在事前審查面,證券商符合最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200%及守法性等條件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轉投資創投事業,金管會於受理業者申請案件,就證券商是否已將創投事業列入「對子公司之監理」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包括督導子公司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機制,如對於創投事業投資標的公司之投資限額及持股比率是否已訂有相關內部規範等進行審查。

(二)在事後管理面,為掌握證券商轉投資創投事業之營運狀況,除進行證券商例行查核外,平時證券商應於申報月計表時,揭露該創投事業之財務業務資訊,並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查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令情事,金管會將依法處分。

金管會為協助證券商業務多元發展及配合政府鼓勵並引導機構投資者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107年6月1日放寬證券商轉投資創投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之規範,並訂定配套管理措施。本次德信證券轉投資案之發生與金管會107年相關放寬措施並無直接關聯。惟金管會已就德信證券查核所發現之缺失事項,研議強化措施,包括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創投事業案時,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對轉投資創投事業之定期查核機制等事項;於日常監理面,將建立預警查核機制,例如對於創投事業投資標的公司之損失達一定金額或比率等異常指標,即啟動查核機制,分析有無重大異常情事,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令情事,金管會將依法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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