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2月25日公布,籲請金融機構審慎因應2022年LIBOR可能退場之風險
英國金融監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前已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將不再規定會員銀行必須提供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報價,亦即LIBOR可能於2021年底退場。
為利未來國內相關金融商品契約可順利轉換,並協助金融機構採取因應措施及控管風險,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已達成共識,請銀行公會組成工作小組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及進行宣導與提醒金融機構注意LIBOR可能退場之風險,並讓客戶及投資人充分瞭解。
由於目前全球金融商品主要以LIBOR作為訂價基準指標,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企業貸款、浮動利率債券、證券化產品等,面對LIBOR退場風險,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籲請金融機構審慎評估相關影響,並妥為因應:
一、尋求替代利率指標,研擬轉換計畫。目前LIBOR 5種報價幣別(美元、歐元、英鎊、日圓及瑞士法郎)之各貨幣主管機關,已提出可供轉換之基準指標(詳附件),俾利市場參與者應用。
二、檢視現行以LIBOR為訂價指標之存續契約,積極與可能受影響之客戶及交易對手溝通,協商相關合約修改。
三、辨識LIBOR停用與轉換可能造成之風險,包括對業務流程、會計及稅務作業、風險性資產與資本計提模型、資訊系統等之影響,訂定調整方案並定期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