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2項、第33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管會對元大投信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業務檢查,發現元大投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配售作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不足,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大投信罰鍰新臺幣36萬元,以及命令其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專案審查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