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5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未依規定出具投資決定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