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及第8條第1項至第4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6條第1項、第8條第2款、第9條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時未落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留存相關資料,包含:未辦識或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未有查詢確認客戶是否為現職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相關紀錄、未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客戶風險強度、後續未對客戶帳戶及交易進行持續監控及建立可疑交易申報及相關監控機制且未有紀錄保存,核有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