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8年6月2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8條第1款、第9條第5款及第10條第1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有未確實執行客戶姓名及名稱檢核,及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建檔錯誤等致影響客戶風險評級。
(二)經紀業務客戶近期開戶有多戶職業欄空白,未落實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三)未確實將證券商公會所發布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中有關「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交割價款由非本人匯交予證券商…」乙項列為防制洗錢態樣並納入監控。
(四)辦理受託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客戶歸戶買賣額度已達500萬元(含)以上者,未徵提總買賣額度30%之財力證明。
(五)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作業未明訂確認配售對象、配售張數或通知繳款等相關作業規範,且未留存作業軌跡。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