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2年8月27日
二、受處分對象: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前經理人張○○、前業務人員朱○○。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第1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102年2月間前經理人張○○有與客戶借貸款項、前業務人員朱○○有為客戶借貸款項之媒介,及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買賣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停止前經理人張○○與前業務人員朱○○5個月、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