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借券系統降低出借數量門檻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六條原規定,有價證券之出借數量為標的有價證券的十個交易單位以上及借券數量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惟證交所為鼓勵投資人參與借券市場,活絡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降低出借數量必須為十個交易單位以上門檻,爰公告修正「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來有價證券借貸的出借數量和借券數量均為一個交易單位以上,並自今年9月30日起開始實施此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