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資訊即時公開 上市公司財報經董事會決議應發布重大訊息
證交所表示,為使上市公司公布財務報告損益時點更臻明確,爰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增列規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發布重大訊息,自本(109)年第三季起財務報告適用之。
上市公司每季財務報告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於法定公告申報截止期限前,即每季終了後45日內或年度財報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公開相關財報數據。部分上市公司為配合法人說明會時程,於法定公告申報期限前公開財務報告,亦屬常見。為使該等資訊公開時點更為明確,茲修正前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要求上市公司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即需發布重大訊息,俾投資人更有效掌握上市公司之營運概況。
證交所鼓勵上市公司提升資訊透明度,除了規範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俾使投資人更掌握上市公司營運狀況,本次新增修訂上開處理程序,有助提升財務數據資訊揭露之即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