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07年4月30日前)公告並申報106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6年度財務報告。
(二)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7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7年8月14日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及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