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高收益債券違約風險較高,投資人宜注意基金投資風險

2021/04/07 08:46

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注意高收益債券基金投資風險

高收益債券基金屬於債券型基金,基金淨資產價值60%以上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收益債券(俗稱垃圾債),而高收益債券係指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3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違約風險較高,故高收益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宜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截至今年2月底,我國投信事業已發行54檔高收益債券基金,另有4檔原型債券ETF持有高收益債券,合計規模約新臺幣(以下同)2184億元,占整體投信基金規模4.5兆元之4.8%;另總代理人已引進67檔高收益債券基金及10檔平均60%以上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國人持有金額計10,229億元,占國人持有全部境外基金金額3.7兆元之27.6%。

考量高收益債券基金相對於其他債券型基金,其投資風險較高,故金管會已規定高收益債券基金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以利投資人辨識,並應以顯著字體方式於公開說明書及廣告文件刊印風險警語;此外,非屬專業投資機構之投資人於申購高收益債券基金前,應簽署風險預告書,以確保投資人知悉瞭解高收益債券基金之相關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券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另現行市場實務上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標準揭露基金風險報酬等級(高收益債券基金一般介於RR3~RR4),該風險等級主要係反映基金淨值之波動度,高收益債券基金淨值之波動雖已間接反映包含信用風險在內之相關風險,惟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仍應考量該類基金所涉之上述風險,充分評估自身之風險承受度是否適配。

除上述銷售規範外,金管會亦要求業者定期申報高收益債券基金持有高收益債券狀況及債券違約情形,並敦促投信事業應加強債券型基金之風險管理,包括隨時關注單一產業集中度風險,留意債券發行公司之財務狀況、債信變動情形及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相關風險控管,並對於基金所持各評級債券信用違約暴險程度加強分析及評估對基金淨值之影響。

高收益債券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違約機率相對較高之高風險債券,金管會已針對該類基金施行上述銷售規範及監理措施,亦呼籲投資人於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前,應考量自身投資需求及承受風險能力。(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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