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6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國際投顧)及受雇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陳君於101年10月由大華國際投顧製播之電視節目中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大華國際投顧及陳君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大華國際投顧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陳君2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