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達投顧)業務人員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亨達投顧業務人員陳○○自107年8月起有頻繁買賣股票卻未向亨達投顧申報交易情形,及以本人帳戶買賣與推介客戶相同股票等缺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亨達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