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實業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法令,負責人遭處罰鍰24萬元

2010/02/05 09:04

處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美公司)負責人廖錦祥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查奇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各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惟未依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98年6月底各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餘額,核有違反前揭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奇美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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