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0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高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欣證投顧)及其受雇人蔣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2項第4款及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高欣證投顧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該公司指派蔣員從事期貨顧問課程講習業務,惟蔣員行為時未具業務員資格且未使用真實姓名,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高欣證投顧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高欣證投顧停止蔣員2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