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等,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

2021/01/13 08:37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採基金架構發行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提升資產管理產業競爭力,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協助總體經濟發展,金管會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營運架構將更具彈性。

我國於2003年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金管會表示,觀察日、星、港等均有採基金架構發行REIT,我國透過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期望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另一股活水,基金架構REIT具有下述特點:

一、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擔任管理機構,有利發揮管理專業:基金架構REIT將引入具不動產投資管理專業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對REIT進行專業積極管理,有效強化管理能力。

二、透過簡化追加募集程序及確保收益支持等方式,有利基金規模持續成長:基金架構REIT將透過簡化追加募集程序、確保取得優先購買權與收益支持,以及允許彈性投資架構鼓勵投資海外不動產等方式,確保REIT規模持續成長,並獲取穩健的收益率。

三、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有利提升REIT資產配置彈性:參考日、星、港REIT不動產之主要來源多為不動產開發商或發起人,且多與REIT管理機構屬同一集團或利害關係人,基金架構REIT將開放得進行關係人交易,透過交易方式多元化,以利REIT活化資產。

四、藉由分離保管及管理責任,有利權責劃分明確:基金架構REIT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專責管理,REIT資產則由信託業負責保管及監督,有別於信託架構REIT係由信託業同時保管及管理運用REIT,再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例如建經公司)提供投資建議,將使權責劃分更明確。

本案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並配合將法律名稱調整為「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證投信事業)業務性質亦係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爰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新增第3條之1及修正第66條)。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
(一)、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之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50%(新增第82條之1)。
(二)、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修正第67條)。
(三)、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新增第82條之4)。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範:
(一)、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另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新增第49條之3)。
(二)、參考國外規範並兼顧REIT之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新增第49條之5)。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草案預告後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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