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及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2月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交易法第65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6條第1項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一般法人客戶及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客戶審查作業,未確認客戶實質受益人之身分並採取合理審查措施。
(二)未對高風險客戶交易往來採取強化之持續審查措施。
(三)辦理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業務,未妥適檢核內部人員帳戶與客戶委託買賣有無利益衝突,並留存軌跡。
(四)客戶跨分公司申請買賣額度未執行歸戶控管程序,致對客戶核定買賣額度歸戶已達500萬元以上者,有未徵提總買賣額度30%之資力證明情事。
(五)辦理發行公司承銷案之公開申購(抽籤)作業,未留存以同一網路IP位址委託申購者,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委託申購者之查證紀錄。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及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