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滿足投資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金管會爰參酌國際作法,研議開放我國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以下簡稱ETN),並訂定本準則,重點如下:
一、ETN定義:ETN屬結合債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色之指數型證券,依本準則定義,ETN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申購、賣回均以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ETN得追蹤標的指數應符合具備分散性與流通性、指數資訊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等條件,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
二、發行人資格:鑒於ETN係以發行證券商之信用為擔保,承諾提供追蹤指數之報酬,故主要風險為發行證券商之信用風險,為強化對投資人之保障,本準則明定證券商須符合淨值達100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250%、財務狀況符合證券管理法令規定及未受有警告以上處分等條件,始得申報發行ETN。
三、申報程序:
(一)證券商申報發行ETN程序為標的指數應先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認可,相關申報書件並應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核及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金管會申報生效。另若ETN追蹤標的涉及外國標的指數,應於發行前就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逐檔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於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80%以上者,得辦理增額發行。
四、資訊公開暨投資人保護:
(一)證券商發行ETN應按月依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率之履約保證金,且除為辦理增額發行並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外,發行ETN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50%。
(二)證券商發行ETN應編製公開說明書、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證券商發生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公告等,以利投資人知悉相關資訊。
(三)為避免誤導投資人,本準則規定ETN名稱不能有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證券商不得藉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價值之宣傳。
此外,本準則業參酌預告期間外界建議,放寬發行人有向金管會申報而尚未生效之ETN案件時,仍得增額發行,以符合實務作業需求,並明定ETN發行總額上限(淨值50%)之「淨值」所依據之財務報告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等,以期規範明確,並利業者遵循。
本項法規之訂定與施行,將可增加國內金融商品種類以提供投資人多元選擇,並有助於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培育金融人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之活絡發展。(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