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6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林○○、楊○○及業務人員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林○○於100年12月至101年間有受理客戶及其代理人全權委託買賣股票,並多次請業務人員劉○○協助製作不實錄音紀錄規避稽核人員查核,前內部稽核人員楊○○對前開缺失之追蹤未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前業務人員林○○9個月業務之執行、楊○○3個月業務之執行及業務人員劉○○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