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5年7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及本會102年6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020021398號令之規定,於104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105年4月30日,順延至105年5月3日前)公告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