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齊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6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齊民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7年8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1814號函、107年9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6409號函、107年10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9855號函、107年12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6971號函、108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22261號函、108年4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88531號函及108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144511號函規定洽會計師重新查核並重行公告申報106年度及相關期間財務報告。
(二)齊民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8年5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144511號函規定洽會計師重新查核並重行公告申報107年度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就齊民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及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