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銀證券2名受僱人員、1名前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暫停執行業務7個月等

2018/09/13 08:30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9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紀事業處協理王○○、業務人員陳○○及前業務人員程○○。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第8款、第20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紀事業處協理王○○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及前業務人員程○○(現任職於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以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且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經理人王○○: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處暫停執行業務7個月。
(二)業務人員陳○○及程○○: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對其處暫停執行業務3個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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