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遭處暫停該員執行業務6個月等裁罰

2017/11/13 08:20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6年11月9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蔡○○及業務人員楊○○。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1款、第20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蔡○○有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等情事;業務人員楊○○有以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且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

五、處分結果:
(一)經理人蔡○○: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富邦證券對其處暫停執行業務6個月。
(二)業務人員楊○○: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富邦證券對其處暫停執行業務3個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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