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4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及前總經理陳○○、金融商品部主管張○○與交易人員陳○、風險管理部主管施○○。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第5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華南永昌證券發行權證業務未建立健全有效之發行與風險管理制度,且對指數型認售權證之風險疏於管理,未正視連續多日風險值超限情事及可能導致之後果,反而多次經行為時總經理陳○○核准交易人員逾越交易權限及延長調節時限。
(二) 金融商品部未能依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即時採行適當風險管理措施進行改善,且於市場鉅幅波動時,未確實依避險策略操作,致市場風險超逾所訂限額;風險管理部雖連日通知金融商品部風險值及損失限額超限,惟未落實監控金融商品部從事避險操作時,需符合相關策略及法令規定
(三) 公司未明確規範損失超限及重大風險處理與呈報程序,致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顯有重大缺失,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
1、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144萬元罰鍰。
2、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華南永昌證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提出改善計畫,並委託非簽證會計師出具該公司辦理發行認購(售)權證作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報告,內容應包括強化董事會對權證業務之監督功能及加強內部稽核查核品質等,在會計師出具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之審查意見,且經本會同意前,該公司不得新增發行認購(售)權證。
(二) 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華南永昌證券停止該公司行為時總經理陳○○、金融商品部主管張○○及業務人員陳○1年業務之執行,停止風險管理部主管施○○2個月業務之執行。
華南永昌證券截至109年3月底淨值約新臺幣80億元、資本適足率為279%,尚符最低自有資本適足率(150%)規定。惟華南永昌證券受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警告處分,相關財務業務將受限制,包括最近3個月內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不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轉投資相關事業、不得申請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不得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等。
另本會已請證交所加強督導權證發行人之風險管理並進行壓力測試,確保證券商辦理權證業務在金融市場發生劇烈變動時之風險承受能力及資本適足率之穩健度。(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