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近期應遵循之新規範及相關措施
金管會表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之措施,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於107年12月27日公告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新增下列公司治理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一、 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
二、 訂定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 投保董監責任保險。
四、 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另為使上市櫃公司辦理前開事項之資訊申報及重大訊息公告事宜,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除現行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應申報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之異動情形,及作重大訊息公告外,並修訂其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新增要求上市櫃公司應申報公司治理主管之設置、異動(均於二日內)及進修情形(每年一月底前)、投保董監責任險情形(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及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及異動(均於二日內);亦修訂其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原則,新增要求上市櫃公司於公司治理主管異動時,應作重大訊息公告。
金管會表示違反上開規定者,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對上市櫃公司處以違約金、發函限期改善、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及公開揭示等處置措施,因此,提醒上市櫃公司針對上開公司治理規範,及早規劃辦理,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措施,以利提升董事會效能。(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