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07年8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1814號函、107年9月27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6409號函、107年10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39855號函、107年12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6971號函及108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22261號函規定洽會計師重新查核並重行公告申報106年度及相關期間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