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許可
一、裁罰時間:103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20日現金增資900萬元,嗣於隔日(3月21日)由公司帳戶分4筆合計轉出900萬元資金予前負責人蔡○○,而前負責人蔡○○至9月13日始以匯款方式匯回相同金額予公司帳戶,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投顧事業資金不得移作他用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廢止華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許可。(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