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7年11月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陳○○及經理人卓○○。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7款及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陳○○執行業務時,有隱瞞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且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代客戶保管印鑑及交割存摺、錄製不實電話委託紀錄並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未落實客戶對帳單詢證之查對確認作業等情事,另經理人卓○○未予落實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前業務人員陳○○職務、停止經理人卓○○1個月業務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