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證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玉山證遭處24萬罰鍰並停止該員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執行

2018/08/14 08:37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玉山證券)及其受雇人許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55條第1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玉山證券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其松江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許員,於營業時間使用公司電話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時,有向期貨交易人提供建議期貨買賣訊息之情事,許員執行業務行為視為該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該公司及許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玉山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許員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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