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違反洗錢防制相關規定,遭處罰鍰50萬元及糾正

2018/11/06 08:4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1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4項、第5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未明訂一般風險客戶之定期審查年限,致未能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久未更新國家風險名單,將FATF建議之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家或地區列為中度風險國家,不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執行,核有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整,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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