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證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停止該員2個月業務之執行

2020/04/09 08:31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4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莊○○。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莊○○有與客戶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桃園分公司前業務人員莊○○2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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