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8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投顧)及受雇人張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張君於102年3月由華信投顧製播之電視節目中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華信投顧及張君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華信投顧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華信投顧停止張君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