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高投顧及其負責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廢止營業許可等裁罰

2020/01/30 08:47

益高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益高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高投顧)、行為時董事張○○、董事長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8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第103條第5款、第10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3款、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3項、第13條第2項第18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益高投顧將公司資金移作他項用途及相關帳載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規情節重大,顯已無法健全經營。
(二)李○○於任職益高投顧之總經理及業務人員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公司之董事、董事長。
(三)公司未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惟研發之APP軟體,發現有提供近月份臺指期顧問服務,其顧問畫面內容包含30分操作週期之方向、觸發價及多空轉折價等資訊。
(四)未申報前任董事長相關訴訟案件。
(五)辦理公開說明會未有錄影及錄音紀錄存查。
(六)與客戶簽訂之委任契約,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廢止益高投顧營業許可;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益高投顧解除行為時董事張○○、董事長李○○之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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