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18-11-12 10:28:08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大陸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昨(11)日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意見》。中證網報導,此次意見中有三大亮點,一是基本明定「護盤式」回購標準,二是對金融類上市公司回購進行鬆綁,三則是給回購後實施再融資開出優惠。
根據大陸公司法修訂後的條款,回購條件擴容,其中新增之一即「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情況下可展開回購,但對此項標準尚需明確。根據意見中指出,規定「低於每股淨資產」或者「20個交易日內股價跌幅累計達到30%」,將可以為維護價值及股東權益需要進行回購。
此外,對新股回購、特定期限的回購也有放鬆。上市公司因該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註冊資本者,不適用《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關於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和《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 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第九條關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回購股份的條件限制。
在金融類上市公司回購鬆綁方面,意見中明確提出,上市金融企業可在合理確定回購實施價格、切實防範利益輸送的基礎上,依法回購股份用於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畫,並依有關規定做好管理。上市證券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畫者,亦應依法透過資產管理計畫、信託計畫等形式進行。
除此之外,回購之後再融資可享有一定優惠,一方面取消了18個月的限制,即上市公司實施回購後申請再融資,融資規模不超過最近12個月股份回購總金額10倍,本次再融資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日距前次募資到位日不受融資間隔期的限制,審核中對此類再融資申請給予優先支持。另一方面,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實施股份回購者,可依法一併授權董事會實施再融資,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者,可同時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時間由上市公司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