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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太極-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須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且有利於公司未來之營運者,或為本公司董事及關係人。
(2)必要性: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強化償債能力,引進下列應募人之資金可改善公司整體財務體質。
(3)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減少龐大之資金成本,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降低營運風險。
(4)本次私募普通股可能應募之關係人或內部人名單如下:廣運機械工程(股)公司/內部人
(5)本次應募對象可為策略性投資人: 以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關鍵零組件之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無確定之策略性投資人,應募人之資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6)除上述可能應募人外,目前尚無已洽定之其他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萬股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私募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價而定,應屬合理。
C.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其他法定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所需之資金,故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並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申請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