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放寬外資銀行准入暨業務限制,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2018/11/29 13:08
MoneyDJ新聞 2018-11-29 13:08:27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大陸監管層10月25日就修改《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後,大陸銀保監會於昨(28)日公告,結合該《條例》修改,啟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對細則作出18條修改,並公開徵求意見。大陸銀保監會指出,此舉意在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銀行業競爭力提升,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上證報報導,該《條例》整體上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在中國大陸經營准入和相關業務限制,《實施細則》中的一些變動,則是適應《條例》變化而作出的調整。例如,《條例》中增加一條「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相對應的,《實施細則》則新增了第七條,明確在上述情況出現時,機構應具備銀保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不過,上述《實施細則》亦明定,外國銀行在中國大陸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該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從事批發業務,也就是對除個人以外客戶的業務。
另提得關注的是,儘管大陸監管允許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但必須實行嚴格的風險隔離機制。具體來看,該《條例》提出,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於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且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上述《實施細則》則透過增加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外國銀行在中國大陸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應明確各自的功能定位與治理架構,建立管理、業務、人員和資訊等風險隔離機制,確保各自的機構名稱、產品和對外營業場所有所區分,實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經營。
此外,該《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國大陸境內公民每筆定期存款的下限,從「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在吸收存款方面,其《實施細則》增加了第三十四條,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聲明該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險。
該《實施細則》並指出,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除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之外,外國銀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險。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個股K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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