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證券及經理人、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處12萬元罰鍰等

2011/01/28 08:45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經理人、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0年1月27日(金管會第33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處分對象: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票證券)及其新化分公司經理人黃譓燁、前業務員楊尹婷(目前任職於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10日至12日派員赴國票證券新化分公司查核,經調閱錄音紀錄發現,經理人黃譓燁有透過前業務員楊尹婷,以電話提供期貨交易標的、口數、買或賣及價位之買賣建議訊息予期貨交易人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國票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及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國票證券停止分公司經理人黃譓燁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及命令大眾證券停止受雇人楊尹婷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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