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前睜大眼,條款細則要看清!

2014/05/09 00:00
文/高寶書版《預售屋全攻略》 提供

通常我們上網購物,會看清楚付款流程、退換貨須知事項,買家電或是單價較高的商品,我們也都會看清楚、問明白售後服務或是功能等等。因此,買屋之前當然更要看清楚合約裡面的條款囉!在《預售屋全攻略》中,作者dolin66提出許多我們應要注意的條款,在此呢我們簡單羅列出契約不得載明的項目與其他簽約時應注意的部分,有計畫購屋的朋友們也趕緊來看需要注意些什麼內容囉!
  • 契約不得載明項目
原來每條條文都有它的意義存在,那有沒有契約條文中不能寫出的內容?

當然有啊,以下就是內政部在民國100年3月24日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契約不得載明的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
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
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
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各位一定要逐條檢核房屋的買賣契約,如果有違反上述規範,就要立即要求建商刪除。

此外,上述的契約範本裡面,對於賣方(建商)的懲罰性違約金比例規範,多半都是下限值(例如: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之罰款比例下限為房屋總價的萬分之五以上,違約賠償則為房屋總價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各位當然可以爭取較高的違約賠償金比例。

反之,對於買方違約金比例的部分,契約範本多是做上限的規範(如買方違反付款條件時,賣方最高違約金比率為房屋總價的15%),因此若賣方刻意提高買方的違約懲罰比率,一定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或內政部尋求協助。因為一旦簽約了,就表示買方也認同契約對於買賣雙方的賠償權利義務,到時候要再翻盤就相當困難了。

  • 其他簽約應注意事項
授權刻章要小心
有時候,房屋銷售員會先提供合於規範的契約供消費者審閱,然後在還沒有簽約之前,要求消費者填寫並簽認「刻章授權」書,之後再將有問題的條款放入契約內,逕自依授權代替客戶刻章、用印,讓買方成了被騙的冤大頭。

既然如此,那就不要填刻章授權啊?
可是房屋移轉、申辦送水、送電、接瓦斯到申辦各項稅捐,都需要買方在各類表格上用印。因此除非買家時間相當自由,可以配合建商的申辦時程親自用印,不然實務上,授權建商刻章代辦是比較方便的方式。

可是,要如何才能預防建商胡搞呢?
在刻章授權書上載明授權範圍,是個可行的方法。最好的解決辦法則是,親自帶著完成審閱的契約至建商處,逐條達成協議,並在現場完成條文修正後,立即簽約用印(用自己的印章,而非廠商代刻的印章),並拿回屬於自己的正本。
這樣就可避免建商取巧,將不利於己的條文刪除,以免將來面臨欲哭無淚的窘境。

訂購單別亂簽
常有建商在銷售建案時,要求心動的買家先簽所謂的「訂購單」,並繳交幾萬元的登記費或訂金,雙方再擇期簽訂正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首先,在內政部頒訂的相關契約條文內,並沒有出現「訂購單」這樣的名詞;換句話說,這並不是購屋的必要單據,買方可以直接拒絕,以免萬一先簽「訂購單」並繳交所謂的登記費,之後不想簽約時,被建商沒收之前繳納的款項。

契約是買賣雙方的遊戲規則,一旦簽訂了就不容許反悔。況且房地產買賣所牽涉的金額相當大,各位在簽約之前,務必要依房地產交易的種類,詳細核對內政部頒訂的相關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才不會白白損失自己的權利。

出處:更多精彩內容,請見《預售屋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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