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2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與第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期貨主要缺失事項,包括(一)未就客戶之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其風險承擔程度以核定交易額度;(二)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三)客戶未提供財力證明申請即放寬其交易額度;(四)內部人員委託買賣檢核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等具體規範,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大期貨新臺幣48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