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復華投顧未經核准而辦理國內基金及境外基金之銷售行為,處罰鍰60萬元

2008/02/12 14: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2/5公佈處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暨警告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2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1款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有未經核准而辦理國內基金之銷售行為、未報請核准即從事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並有銷售行為、該公司有受僱人未具資格條件且未向投信投顧公會登錄即從事境外基金業務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1款及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全球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自行議處指派未具資格條件人員從事業務行為之決策人員於文到10日內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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