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2-03-01 07:38:39 記者 蕭燕翔 報導
歷時7年7個月,健亞(4130)與日商武田製藥就口服抗糖尿病製劑「Vippar」的侵權損害賠償官司,日前經最高法院判決武田上訴駁回,武田暨其法定代理人需連帶給付健亞台幣5千萬元,全案三審定讞,確定由健亞獲得最後勝利。
這場被國內醫藥界諭為「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土洋官司大戰,前後歷時7年7個月,全程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始於民國93年間,健亞與世育興業合作臨床試驗,武田製藥以該公司單方藥品Vippar侵害武田複方專利為由,聲請假處分,在武田提出4,300萬元擔保金後,禁止健亞製造、販賣或推廣促銷該項產品,致使健亞進行的臨床試驗研發及藥證請領受阻,健亞隨即依法請求法院命武田提出本案訴訟,迫使該案進入專利侵權與否的實質審理,期間歷經一、二、三審及24次開庭,98年3月法院判決健亞並未侵權。
因該訴訟對健亞造成實質損失,該公司隨即起訴就武田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第二階段攻防戰自98年4月開始,於智慧財產法院展開一、二審,最終武田上訴經第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武田暨其法定代理人需連帶給付健亞5千萬元。
健亞總經理陳正表示,賠償金額多少對該公司固然重要,但該案進行的過程中,促使市場討論,改善生技醫藥智慧財產權的各項缺失,才是此官司給予健亞與產業最正面的意義。他強調,國內藥事法的制定,並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也逐漸對諸如藥物仿單著作權等議題產生共識,也是該案件對國內生技醫療產業最長足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