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威馳克媒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0年1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威馳克媒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馳克公司)負責人劉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威馳克公司未依本會110年11月18日金管證審字第1100375130號函所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110年第3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就威馳克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